在商业活动中,夫妻各自独立经营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当这两家公司同时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是否符合规定呢?法律对此又有怎样的说法呢?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王永锋表示,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情况。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情况下,它们是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韩骏则指出,在这个问题中,“夫妻关系” 并非关键,关键在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如果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由夫妻两人分别独立持有,即一方公司不持有另一方公司股权或未达到控股程度,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参与投标。但要是丈夫在 A 公司担任关键管理职位,同时又在其妻子设立的 B 公司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这种交叉任职就构成了典型的 “管理关系”,将被禁止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各自作为独立公司的股东或负责人,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条例所明确禁止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 “两企业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不违反规定。
有人可能会问,若夫妻双方的公司曾存在关联关系,但在投标前解除了这种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涉嫌串通投标呢?
小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现,其中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此,蔡锟表示,关联关系的范围比较广,在无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情况下,仅有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或者应当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所以,两家公司在较早之前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在参与投标时已依法解除或变更,通常难以直接认定其涉嫌串通投标。
不过,业内人士强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客观上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大的风险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 “串通投标” 行为,比如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约定中标人或放弃中标等。因此,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应以 “串通投标” 行为本身来作出判断,严格依据《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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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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