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 CLASSIFICATION
產品分類動態汽車衡是民生計量中重要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對其的科學監管與服務保障有著重要和現實的意義。江蘇是全國采用公路計重收費的省份。幾年來,超限超載、“大噸小標”等現象得到有效地控制。解決了收費人員與過往司機在判斷車型、認定噸位等方面的矛盾。但是計重準確度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
導致計重爭議的原因分析:
1、我們在動態汽車衡的檢定過程中,對每一臺設備的數據都要做分析,示值誤差即使在允差范圍內,我們檢定人員也會將數據修正到約定真值,盡量避免正偏差。以某收費站為例,首檢合格率雖然只有 40%,但負偏差占大半,且超差范圍在±2%以內,按現行的收費標準,比如核載 40 噸,行程 100 公里,收費出入只在 5 元左右,且收費站有的道多收有的道少收、駕駛人員有時多交有時少交,總值趨于平衡。如果駕駛人員能夠按要求以 5km/h 的車速勻速過衡,計重帶來的收費誤差會更少。因此對絕大部分車輛的計重收費沒有明顯影響。
2、但是,當**以計重收費為依據時,即使是動態汽車衡在允差內的正偏差,也會導致 500元到5000 元的超限罰款,使矛盾升級,造成計重爭議的投訴。據統計投訴頻次zui高的是我省兩座長江大橋收費站,這兩個收費站長期以來一直有**以人員以計重收費的稱重為依據治理超載超限;絕大多數的投訴是:當計重超載,導致*處罰,而收費站又不讓復秤的情況下引起的;如大橋規定,總重超過55 噸,車輛就禁止通行,必須繞行或駁載。可以說公路運輸行業原來固有的矛盾都集中表現為計重收費系統的準確性。
3、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計量特性與*門的相關法規不對稱。養路費的征收是根據車型、軸載荷及總載荷設定每噸公里的收費基數再乘總質乘公里數。超限 30%以內(含 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超限 30%以上的車輛,正常質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 1.5 倍至 3 倍計收通行費。*也以超限 30%以上為處罰依據。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動態精度采用相對精度表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JJG 907-200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中規定,動態 5 級的使用中允許誤差為±5%。當被稱車輛總重為50t 時,允許誤差為±2.5t,即稱重結果允許在 47.5t 至52.5t 范圍內。 如果有一輛貨車,約定真值的總重是 50 噸,而動態汽車衡稱重結果是 52 噸,從動態汽車衡的計量特性來看,該計重設備計量是合格的。但是,超過 50 噸就要受到*的罰款和高于基本費率的收費,當然要引起投訴。
4、收費人員對投訴的處理態度。
司機對稱重結果不認可,可能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當收費員遇到司機的投訴時,應客觀的分析原因,采取zui有效zui快捷的方法解決問題,不能簡單的認為司機是無禮取鬧,更不能認為動態汽車衡經過檢定,就與收費站無關。